范海斌律师亲办案例
“诉前保全”成为“法律阑尾”,律师该怎么办?
来源:范海斌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1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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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民事诉讼中有一项制度叫诉前财产保全,就是在起诉前,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等保全措施将发生难以弥补损失时,可以申请法院先行采取该保全措施。制度设计很合理,也很有效,可谓是追讨债权、实现诉讼目的的一剂猛药和良药,可是实际操作起来却远非如此,法院找出“合理”借口不给依法操作,“诉前保全”成为“法律阑尾”——似乎多余而无用,律师该怎么办?当然有办法。

丹东某公司向沈阳某公司购买10T2材质的紫铜棒,货款36万元。款货两付后,丹东公司将该批铜棒卖给朝鲜某会社,不几日朝方提出铜棒非T2材质要求退货,丹东公司遂向沈阳公司讨说法,无结果后找到我们,决定依法解决。

丹东公司方经办人懂些法律,建议起诉前先申请法院对被告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,我们想这样也好,尽管以前未做过诉前保全,但法律有明确规定,查封财产后被告会更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,以最简捷方式调解结案,挣同样的代理费,何乐不为?于是我们达成共识。

可当我们到某区法院立案庭时,一位老法官说法院从未授权他们做诉前保全。我们不甘心地找到副庭长,她更干脆:“我们院里从未做过诉前保全,其它法院可能也是如此。法律虽有规定,但很不完善,诉前保全的问题很多呀……”

究竟是什么问题?未做调研也未见官方观点,但一位“高人”指点:“若落实诉前保全,法院的经济案件可能要少一多半,将要少收多少诉讼费!查封到财产才起诉,否则放弃,法院简直成了‘查帐公司’ ……”如此看来,“诉前保全”已成“法律阑尾”——制度有但不去执行不发挥效用,又引得大家对法律、对法院不满,“发炎”而起矛盾在所难免。

可是案件还得办,被告得知被起诉后转移财产怎么办?

我们经过仔细研究,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办案法官陈述观点,最终决定采取变通的做法——

立案后暂时不通知被告(送达起诉状),案子转到审判庭后由办案人先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,然后再通知被告和送达。

同时,魔高一尺道高一丈,既然诉前保全不给做,为防止浪费过高的诉讼费(判决后无法执行),我们将原定50万的起诉标的降为20万,交五千多诉讼费,同时申请20万财产保全,待查封到钱物再追加诉讼请求30万。

功夫不付有心人。我们随同法院办案人十一点多到银行,被告户头内竟有21万!立即查封!

正如我们所料,被告见账户被封,不再躲避推诿,而是主动找到我们……双方顺利调解结案。

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往往有一定差距,遇到问题时重要的是想办法解决。运用已有的法律解决疑难问题,这才是律师的存在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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